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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阳澄湖大闸蟹提货券销售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作者:暂无  来源:暂无 【 】 【打印】发表时间:2024/5/15 浏览:2754
各会员企业:
为维护阳澄湖大闸蟹市场秩序,营造市场信用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进一步强化监管职能,现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就加强对阳澄湖大闸蟹提货券销售管理,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获得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授权许可的会员企业。
二、本规定所称的阳澄湖大闸蟹提货券是指市场上通用的阳澄湖大闸蟹交易凭证,即消费者购买阳澄湖大闸蟹蟹券,凭券向指定企业兑换相应标准、规格、数量的阳澄湖大闸蟹。
三、会员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规范阳澄湖大闸蟹提货券销售行为。
四、会员企业使用阳澄湖大闸蟹提货券销售的阳澄湖大闸蟹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五、会员企业发售的阳澄湖大闸蟹提货券必须标明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司名称、联系方式、地址、产地、规格、品牌以及提货方式等信息内容。
六、会员企业当年度发售的阳澄湖大闸蟹提货券,其兑换的截止时间不得早于同年的12月底,没有兑换的继续有效,直至消费者后续兑换完毕。
七、会员企业应按照诚信、自律的要求,在阳澄湖大闸蟹提货券兑换时,不得掺入虚假信息,不得缺斤短两,不得以次充好,并确保提货券提货通道流畅。
八、阳澄湖大闸蟹提货券兑换过程中引起消费者投诉的,涉事会员应于第一时间积极处理。
九、对阳澄湖大闸蟹提货券兑换有失信行为的会员企业,协会将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记入协会失信人员名录,并作为年终考核评优、职级晋升以及次年获取授权许可的准入事件予以考量。
十、对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投诉量多、反响大、违反阳澄湖大闸蟹提货券销售管理规定的会员,协会将根据其情节分别作出取消授权许可资格、经济处罚、开除会员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移交行政主管部门严肃查处。
十一、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阳澄湖大闸蟹提货券销售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十二、本规定由协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二0二四年五月十日起施行。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
二0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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