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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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
使用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阳澄湖大闸蟹品质和特色,提升阳澄湖大闸蟹市场竞争力,维护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90号准予登记(登记证书编号:AGI02841),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为登记证书持有人。自2020 年 4月30日起,依法对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以下简称阳澄湖大闸蟹)是指产自苏州市所辖阳澄湖沿岸相城区的太平街道、阳澄湖镇、阳澄湖生态休闲旅游度假区;常熟市的沙家浜镇;昆山市的巴城镇;苏州工业园区的唯亭街道,共计4个市(区)6个镇(街道)及阳澄湖湖区区域内,符合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制定的《阳澄湖大闸蟹质量控制技术规范》《阳澄湖大闸蟹生产技术规范》《阳澄湖大闸蟹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阳澄湖大闸蟹。阳澄湖大闸蟹的生产、经营、保护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护管理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成立保护办公室,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日常管理工作,经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委托的沿湖二市二区相关协会、商会或其他单位负责相关区域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措施,确定保护模式和发展计划等;建立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追溯管理系统,做好追溯管理工作。
(二)加强行业自律,做好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三)确定标志和防伪专用标识的样式,每年度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阳澄湖大闸蟹的生产面积确定防伪专用标识的制作数量;
(四)负责阳澄湖大闸蟹的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
(五)建立阳澄湖大闸蟹的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并做好系统的维护;
(六)负责防伪专用标识的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及防伪专用标识使用情况组织年度检查;
(七)负责防伪专用标识的鉴别;
(八)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第五条 受委托的沿湖二市二区相关协会、商会或其他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登记相关区域阳澄湖大闸蟹生产者的名称、养殖水域位置、养殖面积、蟹苗来源和投放数量等信息数据;
(二)负责登记相关区域阳澄湖大闸蟹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品牌、产品来源、数量、日期等信息数据;
(三)负责做好相关区域的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追溯管理工作;
(四)负责做好相关区域的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加强行业自律;
(五)负责相关区域阳澄湖大闸蟹防伪专用标识的发放;
(六)负责相关区域阳澄湖大闸蟹管理信息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及汇总,并报送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
(七)负责相关区域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权申请的初审工作;
(八)负责对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委托的事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按时向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反馈。
第三章 标志、防伪专用标识受理和使用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者,向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进行备案后,领取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防伪专用标识。
(一)生产的产品产自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二)能够严格按照《阳澄湖大闸蟹质量控制技术规范》、《阳澄湖大闸蟹生产技术规范》和《阳澄湖大闸蟹质量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开展生产活动;
(三)在防伪专用标识使用过程中能自觉遵守《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和《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等各项规定。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者,向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申请使用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防伪专用标识。
(一)经营的产品产自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二)已取得阳澄湖大闸蟹相关的经营资质,且为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的会员;
(三)具有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和品牌保护能力;
(四)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必要资质条件。
生产者如同时符合以上经营者条件的,可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权。
第八条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负责与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同时授予《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授权书》。
第九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方可在产品上使用防伪专用标识,同时在产品外包装上及其衍生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四章 标志、防伪专用标识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标志、防伪专用标识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及其衍生物上使用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可以使用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三)生产者可以使用二市二区协会、商会的使用商标和通版防伪标识。
第十一条 标志、防伪专用标识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自觉接受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
(三)保证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四)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防伪专用标识。
第十二条 标志使用人在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时,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具体实施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标志、防伪专用标识使用人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和使用制度,按《阳澄湖大闸蟹质量控制技术规范》《阳澄湖大闸蟹生产技术规范》和《阳澄湖大闸蟹质量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生产经营。应有专人负责防伪专用标识的管理,确保防伪专用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
防伪专用标识由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统一制作。符合要求的产品必须在沿湖生产者、经营者发货地及其协会授权企业的备案门店进行防伪专用标识佩戴后方可发货,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防伪专用标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自律公约》的规定进行处罚,撤销其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权,并在协会官网上进行公示,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由相关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标志、防伪专用标识的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使用权、防伪专用标识使用权。
(一)在湖区养殖过程中,投喂冰鲜鱼(海鱼)及畜禽动物内脏行为的;
(二)未建立生产、管理或销售台帐的;
(三)未经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授权、登记备案,擅自对外销售的;
(四)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专用标识的使用说明的;
(五)使用与阳澄湖大闸蟹的专用标识、专有名称相近似,易产生误解或者混淆的标识、名称的;
(六)有违反第十三条行为的。
第十六条 从事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防伪专用标识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协会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志是指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示例: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防伪专用标识是指防伪锁扣(蟹扣)。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阳澄湖大闸蟹生产者是指在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内的养殖户。
第二十条 阳澄湖大闸蟹的经营者,是指在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大闸蟹养殖、销售的单位企业。同时须具备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的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2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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