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暂无 来源:暂无 发表时间:2024/5/17 浏览:2995 |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
自 律 公 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保障阳澄湖大闸蟹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阳澄湖大闸蟹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本行业实际,经协会理事会讨论并一致通过,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通过建立行业自律和引导机制,规范和约束企业经营行为,实现行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公约中的自律企业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阳澄湖周边具有固定发货场所、固定的管理人员、完善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追溯管理系统和保护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信誉度良好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销企业。
第四条 本会会员应严格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 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促进阳澄湖大闸蟹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遵守《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细则(试行)》、《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章程》、《阳澄湖大闸蟹销售规格指导意见》、《阳澄湖大闸蟹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和《阳澄湖大闸蟹生产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坚持“诚信经营、质量第一”的方针,保证产品质量,买卖公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严格遵守本自律公约,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和优质服务;提倡企业会员之间相互尊重,互惠互利;切实维护全行业的良好形象。
1、不得以其他区域的大闸蟹冒充阳澄湖大闸蟹,杜绝各种以假冒真、以次充好现象发生。
2、同一客商处凡已有本协会会员经销的,不得引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恶意竞争,败坏行业形象。
3、不得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对本企业或产品进行夸大宣传,散布虚假信息或暗箱操作。
4、会员自制的阳澄湖大闸蟹提货券,必须印有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司名称、联系方式、详细地址、产地、标明规格型号及提货方式等信息。提货券一经售卖长期有效,当年蟹季不得早于12月底结束。
5、保证提货渠道畅通,不得出现缺斤少两现象,发货必须与标明的规格型号一致。
第三章 行业行为
第八条 鼓励企业采取自主创新、规模经营、规范设点、专营专卖、强强联合等经营方式,做强做优阳澄湖大闸蟹及其相关联产业。
第九条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条款:
1、严格执行“三验”(验身份、验数量、验质量),严禁蟹标分离。销售阳澄湖大闸蟹实行“一蟹一扣”使用原则。
2、不伪造、买卖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和防伪专用标识,不在蟹体或包装物上使用与专用名称、专用标志相近、或易产生误解的名称及标识内容,不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3、本会会员在销售阳澄湖大闸蟹的过程中,不得以其他地区的大闸蟹来仿冒。
4、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企业不得在实体店或网店以低价进行倾销。
5、为了实行统一监管,杜绝假冒,所有会员在销售阳澄湖大闸蟹时必须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防伪专用标识。
6、阳澄湖大闸蟹销售实行直供和专卖为主的经营方式。
8、严格规范代理商(加盟商)的销售行为,确保二级市场的有序性。
9、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根据本单位经营状况和等级自觉交纳年度会费。
10、每年8月底前应将本企业销售网络(详细销售点地址)报协会备案,以便协会对外宣传公布,如不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该企业自负。企业的销售点必须在显著位置明示专用标识的使用说明。
11、在养殖和销售过程中,做好台账记录,在年度销售结束后,以备份形式上交协会备案。
12、在阳澄湖湖区养殖过程中,不得投喂冰鲜(海鱼)及畜禽动物内脏。
13、本会会员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经营者和地址等重要信息,须在变更之日起30天内到协会办理会员资格审核手续。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条 对模范遵守国家法规政策和本公约的会员,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公约相关条款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违反第九条第4项,以低价进行倾销,扰乱市场的;
违反第九条第10项,未在显著位置明示专用标识的使用说明的
违反第九条第11项,销售过程中未做台帐记录的;
违反第九条第12项,在阳澄湖湖区养殖过程中,投喂冰鲜钱(海鱼)及畜禽动物内脏的;
各处以1000~5000元的违约金处罚。
2、 违反第九条第7项,违反第九条第8项,因相关公司主观原因,导致二级市场代理商混乱的;
各处以2000~10000元的违约金处罚。
3、 违反第九条第1项,蟹标分离或未在阳澄湖产地发货;处以2000~10000元的违约金处罚,严重者或屡教不改者直接取消会员资格。
违反第九条第2项,伪造、买卖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和防伪专用标识的,处以10000~50000元的违约金处罚。
违反第九条第3项,以其他地区的大闸蟹来仿冒阳澄湖大闸蟹销售,直接取消会员资格。
违反第九条第13项,本会会员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经营者和地址等重要信息未在变更之日起30天内到协会办理会员资格审核手续的,情节严重的取消会员资格。
违反第九条第6项,在销售点经销的阳澄湖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部份或者全部没有佩戴农产品地理标志防伪专用标识的,处以2000~10000元的违约金处罚。
屡次违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会员资格。上述情形如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提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对发生投诉和被媒体曝光的,按以下条款处理:
1、凡发生消费者投诉或被媒体曝光的,自觉接受协会和有关部门对所涉事项进行的调查和核实。经调查核实,相关企业确系违反本公约任何一项的,协会将根据所涉事项的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对会员处以警告、严重警告、罚款(违约金)、会员级别降级以及开除会员资格等措施。罚款(违约金)解缴给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作为协会会费的补充,用于维护各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阳澄湖大闸蟹的良好声誉。
2、协会对相关企业作出处罚的,相关企业应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认可,作为当年度取消评优评奖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养殖、收购、经销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经销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理事会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代表签名:
(盖章):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经销企业法定代表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